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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应有支付治安成本的意识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魏文彪 发布时间:2008-02-18  
    流落在社会上的聋哑人由于生计难以维持,逐渐聚集成伙实施犯罪活动。据了解,深圳部分聋哑人犯罪集团组织呈宝塔形,头目和手下分工明确。为增加犯罪“技术含量”,犯罪聋哑人会私下苦练技术。因具备反侦察手段,被抓获受审也都是零口供定罪。

    对聋哑人违法犯罪尽管同样应该依法打击,但是与此同时也应看到聋哑人犯罪的特殊性,即聋哑人违法犯罪主要是因为身体残疾与社会歧视原因导致生计难以维持,因而不得已通过违法犯罪来谋求自身与家人的生存。尽管身体残疾与社会歧视并非可以违法犯罪的理由,但是如果社会能给予其应有的关爱,比如政府将其纳入基本社会保障范畴,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民营企业充分吸纳聋哑人就业,聋哑人生活确获保障,具有基本生活来源,大多数聋哑人就不会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如在深圳违法犯罪的一些聋哑人就是因为语言沟通不畅而致难以通过做生意等方式维持生计,如果他们的家乡政府能将这些聋哑人纳入救济体系当中,或者流出地与流入地企业力所能及地吸纳他们就业,他们就并非没有能自食其力并成为守法公民的可能。

    需要看到的是,包括聋哑人在内的残疾人本就是社会弱势群体,政府与社会本就应当给予其应有的关爱;当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因包括身体残疾在内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时,政府与社会理当向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其包括纳入救济体系与帮助就业在内的帮扶,这既是政府职责与社会义务之所系,也是人道主义与人性化必会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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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对于减少违法犯罪与维护治安稳定来说,严厉打击并非最为有效的手段,因为生存是人的本能,当一个人缺乏最基本的生活资源而又缺乏必要的救济时,就免不了甚至必定会违法犯罪。相比之下,如果政府能通过良好社会政策的施行,将那些缺乏生存能力者纳入保障体系当中,包括帮助其实现就业,使之能够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就能最大限度地消弭其违法犯罪的冲动,也就能获得甚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所难以达到的社会治安治理效果。就聋哑人违法犯罪而言,如果在对违法犯罪聋哑人依法打击的同时,不辅之以良好的社会政策的施行,则他们中的相当部分重返社会后,就依然可能因生计难以维持而“重操旧业”。反之,如果政府与社会能帮助聋哑人获得基本生存保障,就能从源头上减少聋哑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对聋哑人违法犯罪起到治本之效。

    将包括聋哑人在内的生活无着者纳入保障体系当中,用工单位吸纳其就业,政府与社会无疑将会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但是该种成本的付出并非“物无所值”,因为如果这部分人因无力谋生被推入违法犯罪者行列,政府与社会将要为此支付大得多的成本。除此之外,政府与社会如果漠视包括聋哑人在内缺乏谋生能力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任由其因生活无着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淖,仅是在他们违法犯罪后高举起惩处的大棒,则还可能诱发严重的社会道德风险,而该种隐性社会成本的付出,从长远来看代价将会是十分巨大的。因而,政府、社会与每一公民都应具有为社会治安与良好道德风尚支付必要成本的意识,在关爱、帮扶包括聋哑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上承担起应尽的责任,惟有如此才可能收获长治久安与人情人性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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